(2016)京010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北京华健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健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健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扬威胡同甲1号313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福来,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刘章伟,总经理。原告北京华健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05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健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158409.1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辆,但均处于查封状态和达到报废标准,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对该三辆车辆进行查封;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经营,被执行人已于2008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05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