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沛彩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沛彩,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陈沛彩,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黄凤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沛彩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8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3452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在黄岛区琅琊镇政府拆迁补偿款34945.50元(含执行费418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迟延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98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