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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3刑初18号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祝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酒后驾驶皖J×××××小型轿车,在S218省道69公里+900米处倒车撞到后方查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经他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于当晚提取了被告人江某的血液样本。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4.32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在拘役幅度内对被告人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承认属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与查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14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协议书、收条、车辆维修费发票、谅解书、黟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证人查某、余某、吴某的证言,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等相关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坦白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