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姜山与霍志伟、郑国辉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山,霍志伟,郑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586-1号申请执行人姜山,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霍志伟,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住所地滦县。被执行人郑国辉,男,1976年9月17日生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国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郑国辉及其家庭共同成员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