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五奎与符建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五奎,符建设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773号原告郭五奎。被告符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五奎诉被告符建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五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