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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107号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60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