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107号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60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