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易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9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雄,男,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5月刑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雄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雄及其辩护人张建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后于同年4月11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易雄在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北京现代4S店门口,以租车名义从被害人陈某丙处骗取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奥迪A6汽车(价值人民币246,900元)。随后,被告人易雄通过肖某将上述车辆交付给王某,双方约定了车辆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98,000元。期间,王某多次向易雄支付部分购车款。2015年2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易雄。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甲、肖某、刘某、曹某、陈某乙、杨某、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欠条、情况说明、办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易雄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易雄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已按照约定支付陈某丙车辆租金,并交还车辆,未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易雄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不能认定被告人易雄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易雄在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北京现代4S店门口,以租车名义从被害人陈某丙处骗取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奥迪FV7201TFCVTG汽车(价值人民币246,900元)。随后,被告人易雄通过肖某将上述车辆交付给王某,双方约定车辆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98,000元。王某陆续支付被告人易雄部分购车款。2015年2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易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花桥街竹叶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易雄归案的过程。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述称:(1)2014年8月,我以人民币2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黑色奥迪A6L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车架号为LFV3A24F6B3087093,当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抵押,目前贷款尚未还清。2014年11月,我在“58同城”上发布了一条卖车信息。同年12月17日,易雄打电话给我,表示想买车,让我将车开到江岸区兴业路北京现代4S店门口看车,因为我有事就跟他约好第二天看车。次日中午,我将车开到江岸区兴业路北京现代4S店门口后,见到了易雄。易雄试车后没有表态,按照他的要求,我跟他将车开到硚口区宗关附近交给他的朋友进行评估。随后,易雄带我去他位于江汉区南国北都城市广场2栋1605室的鑫诚商务公司,但双方对车辆的价格没有谈好。易雄通过谈话得知我经济上遇到了困难,建议将车辆出租,表示他的公司挂靠在OK租车公司,他可以预付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人民币20,000元,押金人民币80,000元),其中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00元,转账人民币90,000元,车辆所有人还是我。我与哥哥陈某甲商量后,答应将车辆出租给易雄。易雄用办公室的电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银向我招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90,000元。我看到电脑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但是没有收到到账的短信提示。易雄说,他用的是公司对公账户,有点慢。后来陈某甲也来了,提出钱不到账要写欠条。易雄同意了,给我打了一张人民币90,000元的欠条。之后,易雄开车带着陈某甲到协和医院找易雄的妈妈拿了人民币10,000元。易雄走之前跟陈某甲说,让我们把他的一辆2002款韩国大宇轿车先开着,待人民币90,000元到账以后,他拿着银行的单据来,我们再把大宇轿车还给他。事后,我收到招商银行的短信提示,称易雄转账交易失败。2014年12月24日左右,我和陈某甲到易雄的公司,没见到他,由于他的车子很旧,怕出什么问题,我就将车还给了易雄公司一个叫刘某的男子,事后我们也通过电话告诉了易雄。从2014年12月18日到2015年1月4日,我与易雄联系过很多次,但他只有很少的几次接了电话并说在筹钱,没有再见过他,之后打电话要么不接,要么关机。后来听刘某说公司早关门了,老板不见了,易雄还欠他一个月的工资没发。我还通过“红盾网”查询易雄公司的相关信息,结果没有查到,他的公司可能是假的,或者没有进行注册登记,也没有挂靠OK租车公司。(2)2014年12月21日22时许,有一个车主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奥迪车在江岸区德才里小区把他的车堵住了,他查询到了我的号码,让我把车子移一下。我和陈某甲一起赶到德才里小区,发现了我的奥迪车。因为没有车钥匙,我和陈某甲就在附近等着。到了第二天8时许,有一个男子拿着车钥匙开奥迪车门,我上前问他怎么会有这辆车的钥匙。他说这辆车是易雄以人民币198,000元卖给他的,已经先期支付易雄人民币100,000元左右的定金。王某跟易雄打电话,我从他们通话中听出易雄说是向我们买的,再卖给王某。后来电话就给陈某甲接,易雄又说王某是租车。陈某甲问易雄人民币90,000元什么时候给我们,他说马上过来。过了一个多小时,易雄派了公司的刘某过来,王某就走了。我们和刘某到外面吃饭,回到德才里小区发现车不在了,跟易雄打电话,他说在阳逻,晚上6时回来。我们和刘某一起到公司等易雄,但一直没等到,我们就离开了。(3)2015年1月,易雄跟陈某甲打电话说,车辆被一个人租下来后以人民币40,000元抵押给了一个公司,并约我们第二天去找,到了第二天就联系不上了。(4)2015年2月21日3时许,易雄打电话陈某甲说车子托关系找到了,因为违停被交管部门拖走,需要我们出面才能取车。11时许,在发展大道国美门口见面后,易雄将我和陈某甲带到江岸交通大队。工作人员说下午2时上班。在等的过程中,我跟竹叶山派出所民警发了短信,把当时的情况告诉了他,他回复打110报警。我和易雄坐在车上,陈某甲打110报警。易雄应该不知道我们报了警,民警后来将易雄带走。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4年8月,我弟弟陈某丙贷款买了一辆二手奥迪轿车,由于面临结婚,加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打算将这辆车卖掉,就在“58同城”上发布了卖车信息。2014年12月17日,易雄给陈某丙打电话,表示想买车,让陈某丙将车开到江岸区兴业路北京现代4S店门口看车、验车。2014年12月18日下午,陈某丙将车开到上述地点,与易雄见面。易雄看车后,将车辆开到硚口宗关一带评估。陈某丙和易雄没有谈好价格,易雄就建议将奥迪车出租,他可以先付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人民币20,000元,押金人民币80,000元),其中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00元,转账人民币90,000元。陈某丙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告诉我,我表示同意,并说马上赶过来碰面再定。易雄和陈某丙等了我一会,见我还没到,易雄就带着陈某丙到他的公司,在电脑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陈某丙看到电脑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由于对陈某丙办事不放心,我在易雄转账后坐车赶到汉口火车站。易雄开着奥迪车带着陈某丙接我去他的公司。陈某丙的手机没有显示到账信息,我就质问易雄。易雄说,他是用对公账户转账,要慢一点。我始终不放心,陈某丙就打了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服电话,查询刚才的转账是否到账,客服人员告诉我们没有到账;我们再次询问,如果对方使用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时间是否会慢一些,客服人员回答的确会慢一些;我们再问,如果对方的钱划出来了,是否可以通过人为操作,将这笔交易取消,客服人员回答只要双方的账户信息是真实的,且确认转账成功,交易不可能被取消。为了安全起见,我们提出要易雄打一张人民币90,000元的欠条,等钱到账后,我们再归还欠条。易雄马上就给陈某丙打了一张欠条。易雄说,这个公司是他和她姐姐易虹一起开的,另外的人民币10,000元让易虹支付。易雄当着我们的面给易虹打了电话,说买奥迪车还差人民币10,000元,××,让易雄到协和医院附近碰面。然后,易雄开车带着我来到协和医院附近,接了易虹和她妈妈。在车上,易虹对我说,公司是她和易雄一起开的,承诺当晚8点半以前公司转账一定到账。在协和医院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易虹和她妈妈下车到银行取钱,我和易雄留在车上,易虹亲手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我,我清点了以后就下车了。过了很长时间,我们发现易雄转账的钱始终没有到账,我就打电话联系易雄,但是联系不上了,去他的公司也找不到人,又找到他身份证上的住址,听说房子在七八年前就已经卖了。我还通过互联网查询易雄公司信息,发现公司信息也是假的。(2)2014年12月底,陈某丙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陈某丙的奥迪车在江岸区德才里小区堵住他的车,他查询到了陈某丙的号码,让陈某丙到现场把车移一下。我和陈某丙一起赶到德才里小区。因为没有车钥匙,我们就在附近等着。不一会,有一个男子拿着车钥匙开奥迪车门。我们问他怎么会有这辆车的钥匙,他说这辆车是从易雄手里买的,已经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3)2015年1月3日,易雄给我发过一条短信,说他已将这辆车以人民币40,000元抵押给别人。4.证人王某的证言:(1)2014年12月上旬,我有换车的想法,肖某知道后就介绍易雄和我认识,说易雄手里有车出售。我和易雄见面后,易雄说他的一个朋友有一辆奥迪A6轿车要出售,价格人民币220,000元,我说超过人民币200,000元就不要,最后谈的价格是人民币198,000元。我再三追问奥迪车的来源,易雄说是车主在借钱时抵押给公司的,车主没钱还,要将车卖掉。易雄为了让我相信,向我出示了一份奥迪车主向易雄公司抵押车辆的凭条复印件,我就相信了。如果知道车辆不能过户,我肯定不会购买。易雄说,这辆车因为出了一点交通事故,正放在4S店里,需要人民币30,000元将车拿出来,之后就给我。我同意了。我在黄孝河路一家游戏机室将人民币30,000元给肖某,肖某当我的面把钱给了易雄。我付完钱以后,就对易雄说,钱已经付了,手上总该有个东西捏着。易雄对我说,把他手里的一辆三菱越野车先给我用。因为我不停催易雄要奥迪轿车,后来,易雄又将一辆马自达6轿车给我,将三菱越野车换回去。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5、6点钟,肖某把奥迪车开过来交给我。易雄之前说这辆车只开了4万公里,但是我看行程表有7万公里,就打电话质问他,他说记错了。过了几天下午,易雄开车过来,我在江岸区德才里小区给了他人民币28,000元,他把行车证给了我,当时他还带了一个人在场。又过了几天晚上,我在黄孝河路竹叶山村附近给了易雄人民币20,000元。三次车款都是易雄主动找我要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付钱,肖某应该不在场。还有,我大概分5次给了肖某人民币40,000元,地点都是在龙居酒店旁边的游戏机室,其中一次是易雄打电话找我要钱,我给了肖某人民币10,000元,后来,肖某说易雄赌博输了,找我要了剩下的车款人民币30,000元,这些钱肖某是否给了易雄我不清楚,但是我们三人面对面交涉时,易雄承认肖某拿走的人民币40,000元算到购车款里。余下人民币80,000元在车管所过户时再支付。易雄在赌博时通过我担保,找我的朋友喻松借了人民币15,000元。喻松不认识易雄,只能向我要。后来易雄通过银行汇款给我人民币15,000元。(2)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早上8时许,我出门碰到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丙问这辆车怎么到我手上来了,我看了陈某丙的身份证,跟行车证比对了一下,发现是同一人,就告诉他是易雄卖给我,已经给了易雄人民币58,000元购车款。陈某丙说只收到易雄人民币10,000元,这辆车是租给易雄。我就跟易雄打电话,他说让我不管车主,后来他让我把电话给车主,我就走了。我给易雄和肖某的钱有的是从做生意的备用金中拿的,有的是做生意别人陆陆续续给我的。(3)2015年1月,因为这辆车将黄孝河路颐和丽晶小区门堵住了,而且没有悬挂牌照,被交管部门拖走。5.证人肖某的证言:我的外号叫“强强”。我在黄孝河路龙居酒店旁的一家游戏机室通过朋友认识易雄,在三眼桥的一家游戏机室认识王某。易雄和王某都是我的朋友,他们是通过我介绍认识的。2014年12月,易雄跟我说,他手上有一辆车要出售,让我留意身边的朋友。当时我就想到了王某。后来,我安排易雄和王某在德才里小区见了面。见面以后,易雄说是一辆奥迪A6轿车,这辆车只开了3、4万公里,要人民币220,000元。王某说要看车子。最后,他们协商奥迪轿车售价为人民币195,000元。易雄没有说过车辆无法过户。易雄说,车辆在修理厂,需要钱将车拿出来。由于王某急需用车,易雄就将一辆三菱越野车暂时交给王某用,等奥迪车拿出来以后再交给王某,换回三菱越野车。王某当时直接给了易雄人民币2,000元,叫我和易雄到黄孝河路龙居酒店旁边的一家游戏机室等着。后来,王某赶过来,给了我人民币28,000元,我当面转交给了易雄。过了几天,易雄到龙居酒店找到我,说他要睡觉,奥迪车停在酒店门口,如果王某打电话过来,就把放在电脑桌上的车钥匙交给王某。过了一两个小时,王某回电话给易雄,是我接的,他要我把奥迪车开到德才里小区。我就将车开过去,把车钥匙给了他。听王某说,他后来陆续给过易雄两次钱,一次人民币28,000元,一次人民币20,000元。有段时间我手头紧,在征得易雄同意后,我在黄孝河路龙居酒店旁的一家游戏机室陆陆续续向王某借了人民币40,000元,并向他表明算到购车款。有一天,我、易雄、王某及王某的几个朋友在德才里小区的一栋民房的二楼谈论奥迪车的问题,王某提出让易雄要么解决过户问题,要么退钱还车。此时,易雄就明确的讲,车辆是从别人手里哄来的,且车主在银行有贷款,办有抵押手续,过不了户,同意退还人民币118,000元(包含我拿走的人民币40,000元,易雄实际从王某手中拿走车款人民币78,000元)给王某,然后,就以出去筹钱为由离开了。关于人民币15,000元,易雄找王某借钱。王某当时没有钱,就找一个朋友拿钱给了易雄,后来易雄就把人民币15,000元还给王某,王某把钱还给他的朋友。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通过中介公司,我将南国北都城市广场2栋1605室房屋出租给易雄,租金人民币2,600元/月,半年一付,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之后我将房屋钥匙交给易雄。易雄说,他准备开一家商务咨询公司,还需要我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办理工商执照。易雄租房后,听说他欠账买了一套办公桌椅,还欠一楼的副食店人民币500元,但现在人不知去向,手机也联系不上了。7.证人刘某的证言:(1)2014年11月29日至12月30日,经过朋友介绍,我在鑫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做过事,公司人员主要有三个,一个是老板易雄,一个叫李士锋,还有一个是我,我主要帮易雄开车。这个公司好像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主要业务是办理贷款、汽车租赁、买卖、抵押,实际是一个皮包公司。汽车业务有两大块,一块是有人将汽车抵押给易雄时,易雄就向亲戚朋友借钱低价收购,然后对外出租;另一块是从网上寻找个人汽车出租信息,将汽车租过来,然后对外出售给熟人(熟人可以拖着,先不过户),将卖车的钱用于自己挥霍。(2)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易雄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江岸区德才里小区找陈某丙,把公司的大宇轿车开回来。我去了后看到了陈某丙与陈某甲,他们开着大宇轿车在这个小区发现了奥迪轿车,于是就将奥迪轿车堵在小区里,然后给易雄打电话,让易雄到现场解决问题。王某拿着车钥匙开奥迪车门,他当着我们的面说,这辆车是他从易雄手里购买的,已经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我准备把大宇轿车开走,陈某丙兄弟二人不让我走,说如果易雄当天不把人民币90,000元送过来的话就不会让我走,于是我们三人等着易雄送钱。到了晚上七点多钟,陈某丙兄弟二人等不到易雄给钱的消息就把大宇轿车交给我,事后,我根据易雄的授意将车辆还给了车主。这辆大宇轿车是2002年出厂的,十分破旧,已经有一年没有年审,价值最多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听易雄说,奥迪轿车是通过网上从陈某丙手里租来的。易雄的公司没有正规的手续,不可能有对公的银行账号,易雄给陈某丙转账的时候,我也在公司,这是“闹眼子”(欺骗)。陈某丙兄弟二人发现被骗了以后,多次到公司来找到我,我说易雄不见了,我在找他要工资。易雄欠我一个月的工资,我也发现易雄所做的事情的真相,就离开公司了。8.证人曹某的证言:我和王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底的一天,王某、肖某和易雄在江岸区德才里小区1号205房间面对面谈论奥迪车的事情,我、陈某乙、杨某等人在场。听他们谈话得知,王某在易雄手里购买一辆奥迪轿车,总共拿出人民币118,000元,其中有人民币78,000元交给了易雄,另外人民币40,000元交给了肖某,让肖某转交给易雄。由于车辆不好用,过不了户,王某要求退车,要易雄和肖某退钱。当时,易雄承认从王某手里拿了人民币78,000元购车款,肖某也承认从王某手里拿了人民币40,000元(是否交给易雄不清楚)。后来,易雄答应回家拿人民币118,000元退给王某,出门后就没有回来。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我一个人在黄孝河路加油站对面的竹叶山村的巷子里,碰到了王某、易雄和肖某三个人。王某让我和他们一起到他租的房子里去坐一下,此时又碰到了曹某,王某又喊曹某和我们一起。由于我们之间关系都比较好,我和曹某跟着他们到了江岸区德才里小区一个居民楼二楼房间,这个房间面积不大,只有三、四十个平方,是个单间。我和曹某闲聊,王某、肖某和易雄谈论奥迪车的事情,我对他们的讲话听得一清二楚。听他们谈话得知,王某在肖某的介绍下,从易雄手里购买一辆二手奥迪A6轿车,总价人民币195,000元,王某陆续支付人民币118,000元,其中有人民币70,000余元交给了易雄,另外人民币40,000元交给了肖某。由于车辆手续不全,过不了户,王某要求退车,要易雄和肖某退钱。易雄承认从王某手里拿了人民币70,000余元购车款,肖某也承认从王某手里拿了人民币40,000元。易雄同意退钱还车,承认一共收到王某人民币118,000元。在谈到退钱时,易雄打了一个电话,问对方有没有钱,让对方想办法,表示自己急需用钱。后来,易雄提出去拿钱,王某同意后,易雄离开房间。王某当时叫我们去可能是想让我们作见证人,防止易雄翻脸不认帐。王某的朋友比较多,在谈话过程中,他的朋友杨某中途进来过,应该听到了谈话内容。10.证人杨某的证言: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我到德才里小区王某租住的房屋去找他办点事,进门的时候,正好碰到王某、易雄和肖某在谈事情,当时屋里还有陈某乙和一个叫“秋秋”的女的。他们谈话的内容是:王某通过肖某介绍认识易雄,以人民币195,000元的价格从易雄手里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王某陆续支付易雄人民币118,000元,易雄也承认收到过人民币118,000元,余款等车辆过户后再支付。后来,王某要求过户,由于易雄办不了过户手续,王某就要求退钱还车。易雄没办法,就拿手机打电话向朋友拿钱,挂电话后,他以出去拿钱为由离开了出租屋。在这之前,我曾和王某交换过车辆使用,王某当时说这辆奥迪车花了人民币118,000元从易雄手里买过来,我在使用这辆奥迪车的过程中,感到车况不是很好,我也跟王某讲过。11.车辆租赁协议书、车辆租赁责任协议,证实易雄于2014年12月18日租赁陈某丙车牌号为鄂A×××××的奥迪车辆使用,租金人民币6,000元/月。12.欠条,证实易雄于2014年12月18日向陈某丙出具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的欠条。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4年12月18日,易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68、62×××45)没有预约转账人民币90,000元的交易信息。14.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证实涉案车辆的详细信息。15.关于对汽车的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46,900元。1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丙和证人陈某甲、曹某对易雄的身份进行了辨认。17.存量房居间(租赁)合同,证实易雄于2014年10月10日租用江汉区南国北都城市广场2栋1605室房屋。1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实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陈某丙。19.刑事判决书,证实易雄的前科情况。20.被告人易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1)2014年12月,我在“58同城”看到陈某丙发布了一条奥迪轿车出售的信息,后与他电话联系,并约他到江岸区验车。过了两三天,陈某丙根据我约的地点将奥迪车开到江岸区兴业路北京现代4S店门口。见面后,我进行了验车、试车,感觉车辆没有明显的问题。陈某丙要价人民币220,000元,由于我不懂车辆评估,就将车开到硚口区宗关的一个朋友那里评估,他说值不了这个价格。后来,我和陈某丙开车回到兴业路。途中,我说买车的目的就是放到汽车租赁公司出租,如果租不出去就自己用。陈某丙向我询问了汽车租赁的行情,并给陈某甲打了电话。陈某甲表示支持出租,会马上赶过来和我们见面。我和陈某丙在兴业路4S店门口等着,陈某甲来了后,确定将奥迪车租给我,每月租金人民币6,000余元,租期三个月,一共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人民币20,000元,押金人民币80,000元),其中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00元,转账人民币90,000元。谈好以后,我带着他们利用公司电脑转账,我打开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网页,没有登录,只是把陈某丙招商银行的账号记录在预约转账页面上,电脑界面显示交易成功(我卡里钱不够,预约转账是指在24小时内账上达到了人民币90,000元,就会自动划转)。我公司没有办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没有对公账号。我将使用预约转账的情况告诉了陈某丙兄弟二人,预计当晚或者明天会有资金到账,到时自动转账。我又带着陈某甲到协和医院找我妈妈要了人民币10,000元,然后就把车开走了。因为我预计的两笔钱没有按时到账,其中一笔钱是准备让张亮转给我,但第二天听说他因为非法拘禁被抓了,另外一笔钱是我姐姐答应给我人民币30,000元,但是她只在协和医院给了我人民币10,000元,我交给了陈某甲,剩下的钱也没有到位,所以,转账的人民币90,000元始终没有到陈某丙的账上。他们给我打过多次电话,还找到我家里闹,我很烦躁,干脆不接电话了。(2)通过肖某介绍,王某找我买车。我问陈某甲是否可以卖,他说卖不了,相关手续压在银行。我告诉了王某,就确定为出租,但租金没有确定。肖某保证可以按照市场行情拿回租金。我通过肖某把奥迪车给了王某。王某亲手给了我两笔钱,一笔人民币7,000元是我在游戏机室找王某借的,还有一笔人民币15,000元是奥迪车的钱。王某通过肖某转交了人民币3,000元,肖某明确告诉我这是奥迪车的钱。听王某说,他从肖某手里买奥迪车,抵消了肖某的欠款后,余下给的七八万元就是买车的钱,一共大约人民币78,000元。我发现了肖某和王某之间的经济纠葛后,想把奥迪车拿回来,就把人民币15,000元还给了王某。后来听说王某欠代明的钱,又将奥迪车抵给代明。最后,肖某跟我说这辆车被江岸交警大队扣了。2015年2月21日上午,我跟陈某甲打电话,商量如何把车拿出来。我们在唐家墩见面后,一起来到江岸交通大队。因为没到上班时间,我们就在附近坐在车上等。大约14时许,民警过来检查我的身份证,告诉我是网上逃犯,把我带走了。(3)我将三菱越野车交给肖某使用,肖某被债主追债,准备将车抵给债主。王某当时在场,用自己的破车帮肖某抵给债主,就将三菱越野车拿到自己手里。我平时很喜欢这辆车,就开着马自达6轿车找到肖某,让他用这辆轿车从王某手里换回三菱越野车。本院对以上证据综合分析后评判如下:行为人的主观内容通过客观行为来反映。被告人易雄主要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一,被告人易雄以租赁车辆的名义,通过虚假转账的手段从被害人陈某丙手中骗取车辆,此节有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刘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易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其二,被告人易雄将租赁的车辆通过肖某出售给王某,此节有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王某、肖某、刘某、曹某、陈某乙、杨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对案件细节性的描述虽有部分出入,但对核心事实的认识即“易雄出售涉案车辆给王某”的部分由始至终保持一致,上述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易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据此,对被告人易雄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易雄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易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依聪代理审判员 年 凯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先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