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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富,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被告人谢世亮,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发兴,云南滇东北(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犯抢劫罪,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荣,被告人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发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在巧家县白鹤滩镇XX村XX街上游玩时,谢世亮看见一辆货运三轮车正在装菜准备拉到巧家县城去卖,谢世亮提出对该车实施抢劫,刘世富、杨某某表示同意。当晚11时30分左右,三被告人准备了作案工具刀子和帽子后驾驶面包车在巧家县白鹤滩镇XY村某处公路减速带处等候,当被害人普某某和李某甲的三轮车行至减速带处时,刘世富持刀威胁,杨某某、谢世亮蒙面对普某某和李某甲实施抢劫,共抢走现金人民币13000余元、两个包、两部手机等物。本案在审理中,经追赃,被告人刘世富、李志发主动退缴赃款各5000元。被害人李某甲得到赔偿8800元;普某某得到赔偿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电筒碎片、黑色直板手机1部、烧毁皮包残留物、黑色运动服1套、白色红底运动鞋1双、白色运动鞋1双,报案笔录,抓获经过,被害人普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刘世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刘世富、杨某某主动缴纳赃款,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本案中的物证黑色直板手机1部,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返还给被害人普某某。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对被告人刘世富、谢世亮、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世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二、被告人谢世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三、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四、随案移送物证电筒碎片、烧毁皮包残留物、黑色运动服一套、白色红底运动鞋一双、白色运动鞋一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玉武审 判 员  刘庆福人民陪审员  姜荣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