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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文安县忠飞板厂与陕西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在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忠飞板厂,陕西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在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7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忠飞板厂。法定代表人:姚忠飞。被执行人陕西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强。被执行人张在朝,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在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在朝,但被执行人陕西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在朝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在朝银行的存款813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