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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马某诉被告马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4民初23号原告马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认为与被告马某有自行解决的可能,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国智负担50元。审 判 长  马 琳审 判 员  裴生龙人民陪审员  沙仲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