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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柳晓静与向戴宏、重庆凯西莱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静,重庆凯西莱实业有限公司,向戴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846号原告柳晓静,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凯西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23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亚勤,职务不详。被告向戴宏,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晓静与被告重庆凯西莱实业有限公司、向戴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交纳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晓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