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捷与吕满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捷,吕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捷,居民。被执行人吕满生,居民。申请人王捷诉被执行人吕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07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吕满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捷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8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12497元,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07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民宏审判员 蒋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