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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翠刚与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翠刚,陈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1800号原告曹翠刚,驾驶员。被告陈进,个体户。原告曹翠刚诉被告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长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翠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雇佣原告驾驶压路机替其压路。2015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出具一张金额为5500元的欠条,约定年底付清。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进给付原告曹翠刚欠款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光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