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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胜利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胜利,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2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谢胜利,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法定代表人薛凤林,区长。委托代理人华立,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胜利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行初字第2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胜利,被上诉人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华立、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梁园区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商梁政征补(2015)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谢胜利房屋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市场街10号楼1楼12号,房屋用途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38.39平方米,砖混结构。2014年7月4日,梁园区政府为了促进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作出了《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谢胜利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2014年7月5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了《关于郑徐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并确定协商确定和抽签确定评估公司两种选择方式。该通知同日在被征收区域内公布。因协商及多数人推选的形式无法确定评估机构,2014年7月7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商丘市梁园区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通过抽签随机选定征收范围内谢胜利房屋评估机构为河南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9月15日,河南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对谢胜利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认定建筑面积38.39平方米,评估单价9178元,房屋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352343元。2014年10月28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向谢胜利送达分户评估结果报告。梁园区政府根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二层B2024-1号,安置面积54.03平方米,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为352330元。按照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两次搬迁费为人民币614元,停产停业损失3171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支付。由于梁园区政府与谢胜利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梁园区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了商梁政征补(2015)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5年5月12日向谢胜利送达。谢胜利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系公共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谢胜利的涉案房屋位于该项目范围内。本案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目的和主体合法,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且该征收决定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维持。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具有相应的法定基础事实要件。谢胜利认为征收决定存在违法之处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梁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依据对被征收区域内房屋调查结果及已经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梁园区政府公告要求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为被征收人在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评估机构,梁园区政府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抽签方式随机选定河南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河南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作出评估报告之前,评估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房屋状况进行了准确描述,依据能使估价对象保持现状持续使用最为有利估价方式,依法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谢胜利收到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8日,谢胜利申请复核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因此,梁园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和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征收人与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梁园区政府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以谢胜利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础,对谢胜利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因此,梁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谢胜利所称梁园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及作出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三)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公平,补偿安置合理。河南金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认定,谢胜利房屋面积38.39平方米,考虑谢胜利房屋租金收入、空置率、营业税、房产税及房屋的维修费、保险费、年租费等元素,根据年总收入、以后的营业期限和周边的商业氛围,得出谢胜利房屋单价9178元每平方米,总价值为352343元。且被征收范围内一共涉及9千余户居民,绝大部分已与梁园区政府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对梁园区政府的补偿标准均予以认可。因此,梁园区政府对谢胜利的货币补偿公平。谢胜利房屋合法面积38.39平方米,根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二层B2024-1号,安置面积54.03平方米,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为352330元。按照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两次搬迁费为人民币614元,停产停业损失3171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支付。通过以上安置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安置位置在高铁商城B座二层商铺,但新建安置房屋面积54.03平方米,谢胜利被征收房屋面积为38.39平方米,安置面积比原有面积增加较大,且新建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新建安置房屋位置虽然没有被征收房屋位置优越,但面积及评估价值均大于被征收房屋。同时,高铁商城是以专业市场为重点,覆盖商业超市、商务酒店、写字楼、仓储物流、停车场的一座大型商城。综上所述,通过新建安置房屋面积及评估价值对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评估价值得知,房屋评估和补偿安置基本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综上所述,梁园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货币补偿公平,房屋安置合理。谢胜利所提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谢胜利所提撤销梁园区政府商梁政征补(2015)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谢胜利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房屋不在被上诉人征收及补偿范围之内。(二)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缺少事实依据。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单方选定,剥夺了上诉人的选择权;对上诉人房屋的货币补偿数额不知如何得出,不能体现市场价。(三)涉案补偿决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的房屋没有进行初步评估,更没有将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没有将对上诉人房屋调查登记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涉案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未向上诉人合法送达,直至一审开庭前梁园区政府才将《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剥夺了上诉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没有将上诉人的房屋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涉案补偿决定书没有进行公告。上述做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五)涉案补偿决定书实体违法。给予上诉人确定数额的货币补偿,没有提供该补偿数额的资金专用账户,以确保给予上诉人的货币补偿足额到位;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涉案补偿决定书给予上诉人安置房屋,没有提供任何该处房屋的房源证明。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梁园区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数额是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上诉人对评估价格是认可的。(二)答辩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之前,对房屋进行了初评,初评结果、房屋登记调查情况、房屋补偿情况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体合法。房屋价值综合考虑了上诉人房屋的结构、楼层、新旧程度和租金收入、空置率、税收等因素,且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认可,货币补偿公平;产权调换以价值评估为基础,考虑不同地段位置优越程度,补偿基本公平;安置的房源具体明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并不需要提供资金专用账户。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园区政府于2016年2月11日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商梁政征补(2015)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撤销《商丘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梁园区政府作出的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行政决定,已经使被诉补偿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发生实际损毁。因一审判决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再有不利影响,故二审对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谢胜利的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276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谢胜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朝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