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姜晓梅与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梅,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姜晓梅,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光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梅与被告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交纳即3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军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