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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2行初44号起诉人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常旺,职务经理。2016年4月13日,本院收到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其诉称: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被告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被告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无异议,但对其判令被申请人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复议决定不服。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冀发改复议(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不属于双桥法院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承德天园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宁 静审判员 周献斌审判员 靳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