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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杨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杨海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385号原告:李小明,农民。被告:杨海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杨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李小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