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杨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杨海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385号原告:李小明,农民。被告:杨海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杨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李小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