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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万胜、罗琼与买买提江·卡斯木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胜,罗琼,杨万胜利,买买提江·卡斯木,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杨万胜,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库尔勒市人。申请执行人:罗琼,女,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库尔勒市人。被执行人:买买提江·卡斯木,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库尔勒市人。被执行人:张全,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库尔勒市人。申请执行人杨万胜利,罗琼与被执行人买买提江·卡斯木,张全赔偿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的(2008)库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1184.22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买买提江·卡斯木自动履行案件款30000元,被执行人张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州、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的(2008)库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1184.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      新      安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尼加提·艾尼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