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苏金虎与苏金祥、苏玉清、苏金才共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金虎,苏金祥,苏玉清,苏金才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金虎,住本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米风云,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金祥,住本市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玉清,住本市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金才,住本市米东区。再审申请人苏金虎因与被申请人苏金祥、苏玉清、苏金才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苏金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