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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尚鹏非法持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鹏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尚鹏,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住遵义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9日被遵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6)13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尚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杨尚鹏非法持有火药枪到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积梁组打猎,遵义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将非法持有枪支的被告人杨尚鹏予以抓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尚鹏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尚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尚鹏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尚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尚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收条,鉴定文书、物证检验图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疾病证明书,被告人杨尚鹏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尚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尚鹏有前科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尚鹏具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尚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二、涉案枪支一支,由遵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小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