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61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孟磊,于真真,安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71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夏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孟祥健,该行员工。被告:孟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被告:于真真,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刚,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磊、于真真、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