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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大众进口汽车维修站与铜川市矿务局矿区工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大众进口汽车维修站,铜川市矿务局矿区工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298号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大众进口汽车维修站,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玉华路。法定代表人朱宝财,该站站长。被告铜川市矿务局矿区工会,住所地铜川市矿务局机关北楼4层。本院在审理铜川市王益区大众进口汽车维修站与铜川市矿务局矿区工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大众进口汽车维修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修理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大众进口汽车维修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