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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凯民间借贷合同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凯,崔凯,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文非,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艳。上诉人王凯因与被上诉人崔凯、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凯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王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华伟代理审判员  肖 波代理审判员  张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