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凯民间借贷合同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凯,崔凯,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文非,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艳。上诉人王凯因与被上诉人崔凯、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凯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王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华伟代理审判员 肖 波代理审判员 张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