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春智、李红霞与青岛市水利局、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智,李红霞,青岛市水利局,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局,莱西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智。委托代理人:孔姣、胡晓丽,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霞。委托代理人:孔姣、胡晓丽,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赵兴书,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明信,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莱西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言伟,局长。再审申请人李春智、李红霞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水利局、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局、莱西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春智、李红霞申请再审称:对案件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审适用法律确有��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李春智、李红霞所称的原审法院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是谁在案发地点取土,即李春智、李红霞诉称侵权行为的主体,亦即本案的被告是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提出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最基本义务,故查明该侵权主体所需要的证据不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调取的证据。二、即使如李春智、李红霞称,《大沽河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在该河游泳,下河游泳是周围村民历来的习惯,即周围村民有下河游泳的权利,那么行使该具有危险性权利的人,亦应当自担风险。一审判决驳回李春智、李红霞对三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李春智、李红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智、李红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键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