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雷亿贫与常伟、常冬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亿贫,常伟,常冬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2359号原告:雷亿贫,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伟,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常冬牙,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亿贫与被告常伟、常冬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亿贫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雷亿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亿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币4900元,由原告雷亿贫承担。审 判 长 袁立林代理审判员 陈 凤代理审判员 易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