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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兰州新区瑞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德贵、马国存、汪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区瑞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德贵,马国存,汪秀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334号原告兰州新区瑞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经四路商业服务中心。法定代理人赵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智萍,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德贵。被告马国存。被告汪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新区瑞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德贵、马国存、汪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新区瑞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瑞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区瑞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6元,减半收取2668元,由原告兰州新区瑞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火东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