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益平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益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42号原告孙益平,男,汉族,1949年2月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玉青,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法定代表人牟燕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颖超,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石峰,北京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益平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益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益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益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寇天功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鞠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