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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催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05民催字2号申请人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原桂林电力电容器总厂),住所地:桂林市建杆路16号。法定代表人胡德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河,广西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GXXXX8,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零年零玖月贰拾壹日,票面金额为壹万叁仟圆整,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桂林桂花园支行,申请人为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紫金矿业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其华审 判 员  朱 捷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