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额日和木、浩斯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额日和木,浩斯巴亚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额日和木,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浩斯巴亚尔,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额日和木、浩斯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额日和木、浩斯巴亚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