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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萨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萨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萨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彭进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珂。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中,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李正伟,系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萨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变更后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开关厂)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应当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发出(2016)浙0382执907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28万元,但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乐清市支行,帐号:19×××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