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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刘中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刘中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349号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5号,注册号91500227078837345N。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晶(系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2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刘中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被告刘中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