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长县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小敏与涂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敏,涂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长县民初766号原告陈小敏���被告涂建平。原告陈小敏与被告涂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涂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涂建平偿还原告陈小敏柴油款2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涂建平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陈小敏与被告涂建平系同村居民。被告涂建平因从事挖掘机租凭业务,于2011年初开始在原告陈小敏处购买柴油,双方口头约定年底统一结算。2012年1月18日,经原、被告清算,被告涂建平应付原告陈小敏柴油款11748元,因被告涂建平已经支付部分款项,经双方协商,原告陈小敏同意被告涂建平再向其支付7000元���并自愿放弃余下的油款。被告涂建平遂向原告陈小敏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11748,总计7000元,涂建平,2012.1.18。”出具欠条后,被告涂建平当场归还了原告陈小敏1000元,并在欠条上添笔,内容为:“-1000,共计6000元,(6000.00元)”。2013年农历中秋节前,经原告陈小敏催要,被告涂建平向其归还了3500元,仍欠2500元油款未结。其后,被告涂建平与原告陈小敏之兄陈尚志发生经济纠纷,被告涂建平主张以自己所欠原告陈小敏的债务充抵,并拒绝向原告陈小敏支付余下的2500元,原告陈小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1、被告涂建平在原告陈小敏处购买柴油,并出具了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有效合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陈小敏催要后,被告涂建平仍拒绝支付余下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5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被告涂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涂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小敏偿付货款人民币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收取50元,由被告涂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