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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一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一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楼炜,李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一群,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号。代表人:翁慧瑾,行长。原审被告:楼炜,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李琳,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陆一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原审被告楼炜、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陆一群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一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