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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政与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3136号原告李政,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怯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