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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鹏龙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鹏龙,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侯鹏龙,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颂华。委托代理人吴雄,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原告侯鹏龙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鹏龙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鹏龙诉称,2012年4月4日,原告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由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大同市城区华田苑府城二期X-X-X室,总房款为346347元,原告与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认购协议书并于当天向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首付款276347元。2014年9月份,原告接到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住通知单,随后,原告对该房简单装修后入住。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公积金贷款购房协议,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3、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首付款及其他费用;4、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向建设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抵押;5、华田苑府城入住通知单,证明2014年9月原告接到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住通知;6、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原告实际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7、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证明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达成购房还款协议。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内容合法,形式规范,可证明原告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4日与原告侯鹏龙签订了华田苑府城二期房屋认购协议书。2014年5月21日原告侯鹏龙与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2014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4年6月8日缴纳购房款276347元。2014年6月20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迎宾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2014年9月10日,原告入住并向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燃气表费、办理产权证、应补款。并将物业费、装修服务费、装修保证金、有限电视初装费、暖气费、契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实际交付了房屋,原告现主张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因此对本案不承担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侯鹏龙办理大同市城区华田苑府城二期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侯鹏龙对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并支付给原告侯鹏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杜晓春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