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明、吴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明,吴得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254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绍平。委托代理人王进彩,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明。委托代理人赵勤娟,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得福。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明、吴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于4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祥国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进彩,被告李晓明委托代理人赵勤娟、被告吴得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晓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李晓明20万元,借款期限90天,合同期内月利率为30‰。被告吴得福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晓明未依约还款,利息清偿至2014年6月20日。现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780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随本付清。被告李晓明辩称,借款属实,利息清偿了约60000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被告吴得福辩称,借款和担保均属实,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晓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李晓明20万元,借款期限90天,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30‰。被告吴得福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李晓明在借款期间支付利息48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晓明未依约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各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晓明签订借款合同,原告给被告李晓明提供借款,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与被告李晓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晓明应按约定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晓明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出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利息应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晓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吴得福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是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主张权利在法定的担保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得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晓明辩解已经清偿利息60000元左右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明向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000元,2013年10月29日至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已支付48000元,再支付62933.33元,合计262933.33元;2016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随本付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吴得福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顾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李晓明、吴得福负担2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祥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丽民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