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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与刘劲松供用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刘劲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81号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东三巷19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闫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劲松,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劲松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劲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2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5元,退给原告528.29元。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泓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