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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童雪江、胡红辉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童雪江,胡红辉,童志江,肖晓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30号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与城南路交汇处西北角(湖南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1房。法定代表人罗福山,总经理。被告童雪江,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被告胡红辉,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童志江,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被告肖晓林,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雪江、胡红辉、童志江、肖晓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马佳良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马佳良名下位于橘郡房产的产权交易;二、冻结被告童雪江、胡红辉、童志江、肖晓林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