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平春诉被告解超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春,解超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第298号原告余平春,男。被告解超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春诉被告解超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平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平春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佩玲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