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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平春诉被告解超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春,解超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第298号原告余平春,男。被告解超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春诉被告解超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平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平春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佩玲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