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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1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姬明明与刘海、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明明,刘海,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姬明明。被告刘海。被告周波。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明明诉被告刘海、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明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明明撤回对被告刘海、周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姬明明负担。审 判 长  陈茂盛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周 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