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耿洪祥与赵红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洪祥,赵红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39号原告耿洪祥,男,1943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红雲,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洪祥与被告赵红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洪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洪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耿洪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