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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耿洪祥与赵红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洪祥,赵红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39号原告耿洪祥,男,1943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红雲,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洪祥与被告赵红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洪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洪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耿洪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