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秀强申请执行贵州路明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强,贵州路明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唐秀强。被执行人贵州路明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军。因被执行人贵州路明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军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贵州路明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军在收到判决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申请人唐秀强因伤所致损失106890.38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860.00元。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唐秀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路明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路明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13250.38元到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柱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