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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嘉辰与康建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嘉辰,康建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337号原告:孙嘉辰,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联胜街***号2-4-1。身份证号码:2102131983********。被告:康建朝,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沟街**号14。身份证号码:2105021980********。原告孙嘉辰诉被告康建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嘉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建朝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嘉辰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我用大连市金州区自然天城B6号楼1-7-6(价值549368元)和憬园河畔46号楼1-25-6(价值569857元)的房屋两套顶应付被告的工程款770352元,因此被告欠我房款348873元,2012年5月25日之前,我借给被告1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448873元及利息。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欠款协议一份,载明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以大连市金州区自然天城B6号楼1-7-6(价值549368元)和憬园河畔46号楼1-25-6(价值569857元)的房屋两套抵顶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770352元,至此被告欠原告房款348873元。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448873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协议一份、协议书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欠款协议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4887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及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建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嘉辰欠款448873元;驳回原告孙嘉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0元、公告费1150元,合计4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康建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段希勇审 判 员  黄爱华人民陪审员  田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祥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