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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雅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张翠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雅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张湾民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湖北雅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建村。法定代表人张翠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雅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十堰市中盛奇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付款行为农行十堰张湾支行,到期日为2015年8月11日,收款人为十堰平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票号为10300052/25998969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雅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晓建审判员 张解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中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