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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799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光昭,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