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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122号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曹克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瑛瑛,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21号。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