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绵阳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353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3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磊,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被告绵阳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油市东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漆刘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