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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秦次发与周正华、深圳市鹏捷凯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1财保5号申请人秦次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江玲。被申请人周正华,男,汉族。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捷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2号裕民大厦505室。申请人秦次发诉称,2016年3月10日14时49分,被申请人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桂林象山区万福路木材市场路口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涉案车辆现暂扣于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象山大队,根据该队送达的《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对被扣押的机动车辆将于2016年4月12日之前予以放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后得到顺利执行,特向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约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捷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欧阳东代理审判员  刘林建人民陪审员  余永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泓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