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思敏与被执行人杨树国、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敏,杨树国,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敏,女,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2区胜利社区10组。委托代理人陈晓明,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杨树国,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克山镇盛丰商务宾馆。被执行人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波,克山县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思敏与被执行人杨树国和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思敏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