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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少岗与宁波木森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岗,宁波木森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岗。被执行人:宁波木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法定代表人:周木生,该××经理。陈少岗与宁波木森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甬镇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少岗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木森装饰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朝宏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志达 更多数据: